4月6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太住建罚﹝2022﹞31号处罚决定书,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博农业设备新建农业灌溉智能装备及农林渔牧专用仪器项目(门卫、厂房)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擅自离岗。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方雪荣,住所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
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达10次。该公司大股东方燕斌占股77.5%,方雪荣占股15%,占股张凤宝7.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16年07月21日,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16)苏0585执239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履行义务1144760.64元,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案由: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金额是1689433.14元。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之前给付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万元,12月30日之前付50万元,2016年1月至4月每月30日之前分别付10万元,余款489433.14元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二、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诉讼中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不能按约履行的话,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这15万元和没有支付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诉讼费10655元,由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327.5元。因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44760.64元。
2022年01月17日,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 太仓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22)苏0585执203号,执行标的1656150。(记者 杨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