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青岛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2022-03-17 13:47:31

16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通告,对《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片区土地收储补偿、单宗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的确定步骤、核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可单独制定片区综合地价或储备项目基准价,保障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土地收储顺利实施。

明确片区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确定步骤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包括片区土地收储补偿和单宗土地收储补偿(现状用途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照片区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实施;被收储单位选择单宗土地收储方式的,按照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已通过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片区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按照片区综合地价—储备项目基准价—宗地收储补偿费用三个阶段确定。在片区综合地价的确定上,本办法所称片区范围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范围,片区设定统一的片区综合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用途、建筑规模等指标,结合片区配套、建设条件、土地市场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储备项目基准价确定上,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土地储备计划,依据收储时序,考虑开发和配套用地比例,综合确定储备项目范围。储备项目基准价以片区综合地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划用途占比等因素,综合修正确定。宗地收储补偿费用确定上,储备项目内具体宗地的收储补偿费用,以储备项目基准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登记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修正确定。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支持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可单独制定片区综合地价或储备项目基准价,保障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土地收储顺利实施。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项目,采用收储方式实施的,宗地的收储补偿费根据片区综合地价和登记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根据用途评估地价确定

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根据拟收储宗地的现状登记用途评估地价确定,收储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

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合法批准用途实施评估。其中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照剩余出让年限实施评估。建筑物补偿费按照收储区域新建同类建筑物市场价格实施评估。评估时应考虑建筑物用途、权利性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价值影响因素。建筑面积认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被收储单位或收储整理单位积极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并提前交付土地的,可获得收储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按照不高于有关基数(片区综合地价或者土地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之和)的5%核算。奖励费用一并纳入收储补偿费用。

明确资金支付步骤,片区综合地价可适当调整

在资金的支付上,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且土地收储协议生效后,原则上可支付不低于收储补偿费总额的40%的收储补偿费用,剩余费用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支付。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由收储整理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储补偿费用。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由储备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委托进行费用审计,以审计确定的收储补偿费用(不含奖励费用)核算财务成本和管理费。收储整理资金的支付要求和支付方式以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所在区(市)政府、收储整理单位签订的收储整理协议约定为准。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已列入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和搬迁片区、市政府已单独确定补偿政策的区域、青政发〔2021〕20号文件施行前已核发整理批准书且在有效期限的收储整理项目,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原定补偿政策和原协议约定执行。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片区综合地价可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原程序实施并发布,发布前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并生效的储备项目,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实施。

市民可通过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根据通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3月16日至4月6日期间,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青岛市南区山东路17号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1810室(邮编266071)并请于信封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期后,在《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也可继续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具体与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2-5866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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