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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9月30日讯(记者张剑雯)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合法权益。该《规定》将于10月8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是指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协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工作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协管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产生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规定》提出,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恐吓、辱骂、殴打执法相对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同时,协管人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